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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军委《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》

(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一日)

作者:曹川河、王学全供稿

来源:中国档案报

2017-11-07 星期二

????以1948年9月8日至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为起点,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进入了以正规化为主要目标的新阶段。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,中央军委于1948年11月1日发出《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》,通令全军,一体遵行。其主要内容是:第一,确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分类、称号及编制;第二,作出关于野战部队的规定;第三,作出关于地方部队的规定。根据中央军委的这个规定,东北野战军的各纵队、师、团等在辽沈战役后即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、某师、某团。其余各野战军或野战部队由于正在作战等原因,均延至1949年二三月间才正式改变称号。

????根据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,关于战略任务更进一步地由游击战争过度[渡]到正规战争的要求,中央及军委关于全军组织和部队番号,特作下列各项的统一规定,通令全军一体遵行:

????(一)关于人民解放军部队的分类、称号及编制:(1)我军目前组织,一般地分为三类,即野战部队、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。(2)野战部队应实行正规编制,统一称号,纵队改称为军,师和旅统一称师,不再称旅。(3)地方部队,以警备旅、独立旅为最高单位,不再称师。(4)游击队,仍保存纵队、支队等名称,不称军、师或旅。(5)野战部队,自军、师、团直到营、连、排、班,地方部队自旅、团直到营、连、排、班,编制原则,一般地均采用三三制,特殊地亦得采用军辖两师,师(或旅)辖两团,团分为大团小团的临时编制。游击部队则视情况自定编制,不受此一般编制约束。(6)一般编制的数目和装备,目前尚不可能完全一致,但五大军区各自范围内的武装组织,应有统一的野战部队和地方部队的两种编制,呈报军委批准施行。

????(二)关于野战部队的规定:(1)野战部队的序列,军以上设野战军和兵团两级。依情况需要,军及独立师,或分隶于兵团,或直属于野战军;兵团一般地分隶于野战军,但亦得直受军委指挥;在必要时,兵团、军或独立师,亦得划归军区指挥。野战军和兵团所辖军、师数目,视需要和可能定之。

????(2)野战军现时分为四个,以地名区分,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,中原野战军,华东野战军,东北野战军。

????……

????(三)关于地方部队的规定:(1)地方部队的建制属于军区系统。(2)军区现分四级。与中央局同级并受其领导者为第一级军区(即大军区),现有五个,以地名区分,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、中原军区、华东军区、东北军区、华北军区。与中央分局同级并受其领导者为第二级军区,现有三个,亦以地名区分,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、豫皖苏军区、冀察热辽军区。与区(省)党委同级并受其领导者为第三级军区,现有三十个,亦以地名区分,晋绥辖一个第三级军区,中原辖六个第三级军区,华东辖五个第三级军区,东北辖九个第三级军区(内蒙古自治区军区在内),冀察热辽辖两个三第[第三]级军区,华北辖七个第三级军区……

????(四)依据上述规定,在目前各大军区,凡成立一个步兵师,或一个特种兵的团,或一个警备旅,独立旅者,均须呈报军委批准,成立步兵团者,须报军委备案。

????(五)游击部队,不论在新区,在老区的边沿区,各当地军事指挥机关均得依情况需要和可能自行组织,然后向上级报告。

????(六)对于上述各项的规定,五大军区可先进行若干必要的准备。具体实施,必须在野战部队和地方部队进行整训期间公布执行。

????中央军委

????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一日

????(本版档案由解放军档案馆提供,曹川河、王学全供稿。[ ]中内容为编者所注)

????原载于《中国档案报》2017年11月6日 总第3139期 第四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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